目前與資方的協商已經告一段落
所以想把這個過程寫下來
讓以後遇到問題的學姊學妹可以依法爭取自己的權益
我相信大家在進入職場的時候
通常都會簽訂一份勞動契約
上面會大概會有以下內容:
「工作期間:_ 年 _ 月 _日至_年_月_日止...」
「契約未滿需賠償...」
基本都會有上述這兩項內容
這時候要注意的有幾項重點:
1.護理工作為不定期契約
2.違約賠償條款需符合「必要性」及「合理性」
(1)何謂不定期契約?
簡單來說就是「有繼續性的工作」
既然護理工作是有繼續性的工作
就沒有所謂的"合約到期"或須簽"新合約"這件事
資方也不能要求你因合約到期
請你交出離職單
(2)違約賠償
若醫院有提供你相關的教育訓練
(不包含試用期熟悉環境這些)
未服務滿而離職,給付違約金是可能的
但是
違約金不是資方開多少就是多少
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所以如果資方開個三五六萬
你還是可以忽略它
如果它有一個明確的公式還算到每日
那我們就必須稍微注意一下
當資方要求你給付違約金的同時
你還是可以拒絕且資方不可以從薪資扣款
也就是只要你不要同意把錢拿出來
錢還是會跟著你
若資方想請求賠償
申請勞資協調是對我們最有幫助的
''請不要傻傻的把用命換來的錢給交出去了''
大致上的觀念就簡單說明
接下來要講的是我請安胎假後所遇到的問題
我們單位的性質稍微特別一點
固定每兩個小時幫病人翻身
也就是說我們顧的病人幾乎不會動
又或者非常非常躁動(上約束跟被打是常態)
而病人的轉出轉入都有排程
所以人力配置上是可以輕易拿捏
但是我們單位學姊的特性是
就算人力不夠也絕對不想讓外單位的人來支援
因為他們覺得動作太慢(zzz)
也加上這種奇異的特性
以往也沒有同理孕婦這件事發生
我一知道懷孕的時候
狀況還算穩定
但是因為那幾天照顧的病人
不是超級有份量
就是我必須隨時注意不要被打到
也因為這樣
我下班掛了急診
診斷為先兆性流產
就開始了一路安胎的歷程
(安胎是可以領半薪的喔~~~30天)
而在安胎的時候
我就接到主管告知
「8月份合約即將到期,請繳出離職單」
接到訊息的日子大概在5月底
那時候我知道我們屬不定期契約
所以沒有合約到期這件事
更沒有提前三個月遞離職單的理由
[註]離職單遞與不遞的差異
如果你很想離開,要遞也不是不可以
但是你漏掉了很多法律給你的權益
例如
產假薪資 / 失業補助 / 資遣費等等
就算資方要你走
請他資遣你 而不是自請離職喔~~~
在這安胎假之間
我一樣按照流程請假
一開始主管還會看我的訊息
後來就連讀都不讀
這時候我們能做的就是寄電子信件到單位
口頭告知請假然後請代理人幫我附上診斷證明
只要你符合請假流程跟手續
資方是不可以拒絕的
這時候只要安心的把寶寶顧好即可
單位人力的問題都有相關的程序處理
這都不是我們該擔心也不是同事間該去抱怨的
(雖然我們單位在我請安胎假期間空床數很多)
而在這之間
我接了護理部督導 / 護理部主任的電話
他們不外乎就是問我要離職還是續約
新合約請人家拿給我的時候
我的做法就是把每一條合約每個字看清楚
然後一一找出不合理的地方
像是合約中提到
「乙方應配合甲方業務...夜班及假日排班出勤」
看似合理的條例裡就藏著不合理的地方
我們必須「拒絕假日移撥」
因為這樣會變成假日出勤算平日
我們會少了加班費
就算配合甲方業務調度也需要符合調動五原則
'合約是有審閱期限的'
想當然他們的說法一定是他們合約合法
或是我不想簽就不要簽啊啊啊啊等崩潰的言語
這時候我們能做的就是淡定的告訴他
嗯嗯嗯~~~那我不簽
資方後續的作為就是告訴我
「合約到期若不簽新的契約
我就不算他們的員工
基於職業登記還在醫院
所以他們會繼續排我上班
可是他們將無法依員工準我的假
除非我簽訂新合約
若到時沒有出現上班
我就以曠職解雇你」
娘子~~快出來看上帝~~~
當你拿著醫生診斷證明請假時
資方不可以拒絕
更不用說用一個勞基法不認定的定期契約到期
要求你在簽新的賣身契
或是要求你遞出離職單
所以依上述到狀況
' 請善用性別平等法 '
我到勞工局申訴
(在這之前我已經申請勞動檢查請求加班費)
但是要相信
當你去申訴也一定會遇到想把事情壓下來的承辦人員
因為我一開始就遇到承辦人員叫我遞離職單的神話
會談 / 協調 / 掙扎
最後我實在沒辦法就寫信到了市長信箱及勞動部
我的沒辦法不是叫你們都直接寫信啦XD
而是我遇到的剛好都很兩光
還有承辦到一半就離職的
當你收到信件確認也收案處理的時候
就把你的安胎證明 / 資方對話錄音黨或對話
你想要主張的權利
以上這些都準備好
之後會經過勞工局的會談
然後他們會到醫院去了解情況並回報。
這篇文章主要是要強化大家對自己權益的概念
不要傻傻的就繳出自己的離職單
尤其生涯規劃的理由更不要寫
除非你真的有規劃啦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