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路過看到一篇新聞評論,該篇第一大點第(3)“輪班換班間隔只需要8小時
意思是以前違法排班的小夜接白班改完直接就地合法了…?
——新聞如下——
曹新南:勞基法修法,正在解構「家庭」的功能
2017/11/15 19:44
曹新南/1111人力銀行迌H資長ōo幾天,還是有許多朋友持續問我,這次《勞基法》修法
到底怎麼回事?為何連法律學者都上街頭抗議了,而我們還看到執政黨拿出一份民調說,
絕大多數民眾都支持修法?
有沒有絕大多數支持我是不清楚,可是我所接觸到的勞工與人資朋友們,多數是不認同的
。
此次行政院通過,送立法院的《勞基法》修法版本,即將於11月17日在立法院進行一讀。
太複雜的不說,在此謹簡單分為3點,說明此次修法版本將會導致的影響:
一、勞工過勞風險增加與工作及休息時間有關的,共有3項變動,各別都朝資方放寬,而
三者相加,無疑的將會產生可怕的加乘效果:
(1)可以連續上班12天不違法?
因為1週要有1個例假,修法將這1週明確為週期,亦即在固定的7天內,例假日可以在任意
一天。
舉例第1週的例假日在第1天,第2週在第7天,休息日加班,這樣就形成了連續12天上班。
?
而因為一日最高工作時間,加上加班為12小時,勞動部表示,每1週一定有1個例假,所以
工時最高是12小時曱 6天?= 72小時,而不是7天84小時。
可是,事實是,整個連續起來看待,真正的狀況是12小時曱 12天?= 144小時啊。
(2)單月加班上限可由46小時增加至54小時?
3個月加班時數維持46小時焏 3個月ꀽ 138小時。所以若是以6個月來看待,頭尾各放30個
小時,最多就可以連續4個月,每個月都要加班54小時。?
但事實上,人不是機器,短時間高強度密集工作後,需要更多的休息才能恢復疲勞,延長
勞工的加班時間,搭配可連續工作12天,勞工會需要更多休息才夠的,但3個月總加班時
數並沒有因此下修。
(3)輪班換班間隔只需要8小時?
這一點是對勞工身心健康影響最大的。
舉個實際例子,醫院的護理人員,下班時間到可能還要進行交接班,快一點可能半小時,
接著通勤時間、用餐時間、各種吃喝拉撒時間等等,可能只剩下不到5個小時能睡覺,而
輪班換班所造成的生理時鐘的紊亂,絕對不是一躺下就立刻能睡著的,無論如何,休息時
間是絕對絕對不夠的。?
大家試想,如果你住院時,醫護人員因為休息時間給錯藥,打錯點滴會發生甚麼事?不是
害人,就是害己,今年4月最高法院才剛判決一位護理師6個月徒刑定讞。
而大客車駕駛如果休息時間不夠會發生甚麼事?大家想想今年的蝶戀花就知道了。上述這
3項放寬加起來,無疑的,將會導致過勞風險增加。
二、週休二日落空
原本勞動政策修改的方向,是朝著縮短工時與實質週休二日進行。而實質週休二日尚有困
難,所以設計了休息日理論上不用出勤,但是雇主若多付一點代價,就可以休息日請員工
來加班。休息日的加班費做一給四,目的即在增加這個門檻,避免雇主太輕易的叫員工休
息日來加班,喪失週休二日效果。
如今,若雇主只需要員工來加班1個小時,就只要給1個小時。更重要的是,依據勞動部的
函釋,雙方可以約定休息日加班換補休,因此只要一比一換補休,則休息日加班費加成的
門檻效果完全消失。
休息日做一給四規定,將會導致週休二日美意完全落空。
三、勞資協商等於放任雇主說了算
這部分已經多有論述,工會覆蓋率太低,且法令保護不足,即使有企業工會的大型企業,
目前仍有許多企業與工會正處在不當勞動行為的激烈抗爭中。
至於勞資會議,不只是不實施沒有罰則。在實務上,若是沒有工會的企業,資方代表為資
方自己指定,勞方代表選出方式是由雇主辦理選出的,這樣的會議中,勞方代表的身分並
不是與資方平起平坐可以談判的對象,仍然是在雇主的管理體系之下,在雇主的指揮命令
之下。
在這種雇主父權式威壓管理之下,勞方很難與資方平等對話,很多時候雇主的明示或暗示
,勞工為了保全工作的委曲求全,都不是高高在上的長官能體會的。
更
嚴重的事實是,多數企業的勞資會議,只是一張每隔3個月做出來,沒有實際開會的會議
記錄。這些實際的現況,使得此次修法,將這些對勞工健康與生命安全的重要勞動條件,
拱手讓雇主說了算。
此次《勞基法》修法,無疑的是雇主團體施壓的結果,認為法令過嚴,失去彈性;且加班
費加成過高,使想要加班的勞工無法加班。
但是,這彈性是誰的彈性?很明顯是希望當雇主有需要時,勞工都能夠配合,有短單急單
發生時,勞工就密切勞
動,增加自己的疲勞,自己花錢買藥撐住,然後雇主不用負擔多一些的成本。
這就是雇主需求的彈性,否則就是彈性不足。但是,大家試想一個問題就好:如果一家公
司是24小時營業,是不是它的員工就得要24小時上班呢?公司的營運,與勞工的工作時間
,絕對要切開,而不能用「彈性」來囊括。
休息時間不夠,不僅損及個人的健康,生命的安全。也會讓人失去休閒、遊憩、社交、自
我成長等等重要需求。至於員工想加班,當然是錢不夠啊,我們先不提即使加班了也拿不
到加班費的。
所以問題應該回到:為何企業給予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薪資,無法滿足其生活,而必須靠
大量加班,甚至加滿46小時都還不夠?若是夫妻必須雙薪、兩人都必須長期大量加班。那
麼我們的下一代在哪裡?我們即將通過的《勞基法》修法,正在解構「家庭」的功能!
原始新聞網址:https://goo.gl/AB3M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