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之前是一位護理師,現在離職了,
最近有位朋友詢問我在醫院要離職前可能要注意的事項,
所以想要請教一下對於這方面較了解的大大,
事實上之前也沒有對離職前做些太多的功課,也知道在醫院工作是非常不容易的,
在聽完她的故事後,認為有許多地方不合理應該要提出,
情況如下: 朋友於2016/4月在某大醫院就職,擔任病房護理師,預計明年三月要離職
工作辛苦了近兩年,想要放特休出國,所以跟護理長安排特休假日在月中,並提前告知,
但沒想到護理長在排班時,檢視了特休都被休光了, 說只能給他算OFF不能算特休,
朋友驚覺自己明明就從未放過特休為何現在忽然沒有了,並詢問護理長,
護理長解釋:之前有跟大家說明,每月月初可以自己選擇補時數或是換成錢,
若未選擇系統就會自動轉成特休,如果沒有特休系統就會自動扣除薪水。
(等於說是如果我給你多放假,如果你沒有選擇,系統就會直接扣除你的薪水)
之前朋友已經被醫院因為時數不足扣過6000多元,如果這次在用OFF時數又會不足
,到時候又要被扣錢,詢問後也表示你之前覺得不以為然有簽立某合約,
合約內容已經不清楚了。
於是我上網查詢了一下,但有些問題想詢問一下大家
1.今天醫院端擅自使用醫護人員的特休是否為違法的? 應該蒐集哪些證據?
2.就我了解,資方應該給予勞方足夠的工作時數,不能以工作時數不足來扣除勞方薪資
合約內容也沒給勞方做留存,我朋友簽立的那合約是否為有效合約?
3.如果與護理長爭議,造成最後不給假的話應該如何處理?
4.如果預計明年3月離職,是否能有新的特休使用?
麻煩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