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A)詢問:
A進去某醫院擔任約聘護理師約一個月左右,因為護理長覺得A不太適合在這個單位,便
要求他轉調其他部門,並協助A轉調,結果內轉調部門名額極少,剛好只有一個部門有缺
,但連面試什麼都沒有,可能是由各單位護理長自己溝通協調吧?流程我並不清楚,但A
不受原單位護理長親睞,想必由護理長來協調,轉調當然失敗了....便要求A自行填寫離
職單離職,我建議我朋友過三個月試用期評核結束若沒過再走,但A的護理長說等三個月
評核完A會有紀錄更難看....反而會影響他未來職涯...
我認為我朋友做事是步調比較慢一點,可能跟原單位緊湊的工作模式不適合,但他蠻有耐
心跟愛心的,我認為這都是護理師必須有的特質,到其他部門還是有機會發展!
想問未滿試用期三個月,主管可以因覺得員工不適任就直接要他逕行離職嗎?
況且A並還沒找好下一份工作,也沒有任何遣散費!
是否有違反勞資相關的法條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