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3 06:00
◎ 邱慧洳
衛福部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去年發生大火釀十五死悲劇,新北地檢署認為代理護理長與
護理人員因違反「禁止住民使用自備電器」之義務而將其二人起訴。
「禁止住民使用自備電器」是護理人員之業務嗎?
在臨床實務上,護理人員業務範圍多如牛毛,舉凡幫病人換床單、訂餐、發餐,到病房燈
泡壞掉也要護理人員打電話給工務科來維修皆屬之,有些診所護理人員還要刷馬桶與掃廁
所;護理人員業務之雜,也要你真正當過護理人員才能體會,現在又多了一項檢察官認證
的「禁止住民使用自備電器」業務。
護理人員業務範圍包山包海,究其原因不外乎是因醫院為精簡人事成本而讓護理人員管太
寬管到海邊去,管到導致不了解護理專業的社會大眾都以為上述不關護理專業的工作都是
護理人員的業務。
反觀「法律」,就比較善待護理人員。
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護理人員業務範圍為「護理評估、護理措施、護理指導、
護理諮詢與醫療輔助行為」,「法律」劃給護理人員的業務範圍深具專業性,這才是對具
專業知識的護理人員應有的尊重,而裝睡的醫院雇主應張開眼睛看一下護理人員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
從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觀,「禁止住民使用自備電器」不該是護理人員的業務,
護理界應該力倡「臨床實務上的護理人員業務範圍」不能逾越「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規
定的護理人員業務範圍」之理念,護理人員如把不具護理專業性的業務與非法律所賦予的
業務攬在自己身上,其結果則是平添太多作為義務,一旦違反作為義務,你我他都有可能
是下一個業務過失致死罪的加害者,如此一來,護理人員與惡的距離太近了,除讓人不寒
而慄,亦重擊了護理界的士氣。
(作者為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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