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uiting (拖椅子好帥)》之銘言:
: 我們醫院是7:30-3:30班
: 4:00之前就會被學姊吼去簽退
: 然後簽退完再繼續做事或交班
: 本人是應屆畢業生剛入臨床,比較幸運每次都能準時做完事情交完班4:00前下班,不過很多跟我同時進來的同學(同單位)卻常常4:00簽退後還在做事,甚至做到快晚上8點
: 下小夜有時候忙超過12:00也會被叫在12:00前簽退
: 我想知道的問題是
: 1.如果4:00就簽退 實際上做到6點才走,回家路上出車禍算不算職傷(畢竟是上下班路程)
: 以及
: 2.單位請大家先簽退是符合規範的嗎?
你好,我不是醫護人員,是法律從業人員,
以下就處理類似勞資糾紛的意見供你參考,
首先,
雇主要求員工先打卡後繼續請求工作是明顯規避勞基法的行為,
雇主可以少付加班費、避免被追究員工超時工作的責任,
也影響員工的勞工退休金提撥金額,
如果進入訴訟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等項目,
雖然可以請求法院調閱監視器之類的證物來佐證有超時工作,
但通常雇主都不願提供,
舉證責任的不利益又要回到員工負擔。
再者,
請求通勤的職業災害補償,
需要舉證證明是在上下班必經途中所發生的損害,
還需配合個案認定,
如果雇主皮,
說你4點打卡下班,
卻自己逗留在醫院聊天到6點才走,
不屬於下班時間,
那麼可能就要面對無法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的風險。
以上,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