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我在台中市北區某地區醫院呼吸照護病房任職,
10/2在去醫院上大夜的路上出了車禍,
明明是上班途中,
下巴縫了八針,
嘴巴打不太開只能吃流質,
醫生診斷證明也寫宜休養兩週,
所以10/2-12中間扣掉原本的放假休了七天,
醫院卻只願意給我一般病假,
堅持要我有政府公文才能改工傷假。
問了醫院想請團保理賠,
醫院回覆只有重殘或死亡才能請領。
另外,
我的腳舊傷要開刀接韌帶,
需要休養三個月的時間,
醫院回應沒有留職停薪,
所以要我三十天病假放完就乖乖離職。
https://i.imgur.com/3pzf3df.jpg
https://i.imgur.com/kkoJvPR.jpg
而且原本有簽訂一份獎勵合約,
簽的時候神神祕祕不給拍照存證,
內容包含滿九個月給九千元獎勵,
滿一年給一萬八獎勵。
可是也說因為我要離職不願意給我,
就算領了也要返還給醫院。
結果,
明明勞保局公文還沒跑完,
公傷假的手續跟津貼也還沒領到,
眼看三十天病假到期了,
我也自認就職期間沒犯錯,
希望腳傷好了可以儘快復職,
可是醫院12/1就打電話來叫我自己去辦離職,
還說如果不方便,
也可以叫家人去幫我辦,
想問學長姐們:
像醫院這樣,
我就只能乖乖離職,
腳好了有職缺再回去工作嗎?
真的覺得很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