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真的醫院就違法啊,醫院根本就不會為了這點錢去跟你打官司,收集好相關新聞、資料踩死跟人事對嗆,我當年就是這樣一毛都沒賠離開馬偕的不過當年馬偕沒有給我簽約金,也沒有公費公假受訓,不過就是入職就要求要簽基本上只償還當時的簽約金才是合理的不過我好奇的,是續約時有再給你簽約金嗎?記得前面叫你賠錢你人還沒走都要說好,要最後一天跑離職流程再談,他不給你離職證明就是違法,拿出手機說要打1955,他就會給你了XD但你的部分應該是前面的約已經服畢,又再簽新約(有付錢?)這部分就比較複雜,建議可以先去找區公所法律諮詢或加入工會處理我的認知是,他多給你的簽約金要還給他,但不用付兩倍,區公所的法律諮詢是免費的,你可以先去、收集資料才好跟人資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