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有人在討論,覺得應該讓更多人關注~
內容大概是目前想修法,
把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的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增加刑罰:
從原本單純「1.5萬-15萬的罰鍰」,
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3-15萬」
前陣子有新聞
https://news.ltn.com.tw/amp/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97177
然後醫師公會就跳出來擋,說這樣「會影響民眾就醫權益」,建議改回罰鍰就好。
陳靜敏立委的臉書有貼醫師公會的公文
https://i.imgur.com/4tOikF4.jpg
但明明台灣有那麼多有照但未執業的護理師可以聘雇,
其他醫事人員相關法令也都有聘用無照人員的刑罰規定,
為什麼到護理人員這就各種窒礙難行了?!
個人猜想應該是因為無照的護理人員便宜又好用
區區罰金還是非常划算?
護理人員是為數最多的醫事人員,
最近統計的執業率才不到六成。
我真的覺得大家應該要團結起來
多多觀注這些新聞
有討論才有機會進步
自己的工作環境要靠自己改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