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大家覺得該體諒大媽嗎?

作者: s58565254 (猜囉)   2017-06-04 02:22:58
※ 引述《roccqqck (Rochelle)》之銘言:
: 眾法官大人 陪審團您好
: 首先
: 連回教齋戒也只是白天不能吃 晚上就可以吃
: 而且都可以依健康狀況 孕婦小孩老人可以不用
: 你們巨人族逼五歲小孩絕食12天
: 這不是虐童 什麼是虐童?
: 蛤 每種族宗教信仰不同?
: 阿玲玲也不是巨人族啊
: 蛤 因為她住在艾爾巴夫?
: 一個住在當地 就要逼孤兒信的宗教??
: 就是邪教
: 完全沒有宗教自由
: ※ 引述《kevin80112 (加油好嗎)》之銘言:
: : 以上帝視角的我們來說
: : 大媽也是算是無辜的
: : 可是以現實來說
: : 無辜被屠村,百年老友被殺
: 屠村?
: 玲玲毀了埃爾巴夫 可沒有殺人啊
: 一堆大塊頭巨人的城市
: 城市毀了就死人 也太牽強了
: 因為虐童禁食
: 讓五歲小孩發瘋 毀掉村子
: 本案尤魯魯 不是揍玲玲一頓教訓 關起來
: 也不是要帶她去就醫
: 是直接拿刀要殺了她
: 我主張被告玲玲是正當防衛
: 無罪!!!
: 並控告死去的尤魯魯 跟 活著的山魯魯 殺人未遂
: 再告巨人族邪教虐童
: 原本就有精神疾病暴食症玲玲
: 因為禁食惡化成易怒躁鬱傾向
: 巨人邪教完全就是罪魁禍首
: 原本還要告海爾丁 教唆殺人
: 看海爾丁年紀輕輕 就算惹
: 在我看來巨人邪教
: 讓海爾丁年紀輕輕就要亂殺人
: 邪教徒根本比玲玲還要精神病
玲玲
防衛行為不得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正當防衛不成立
但玲玲為無行為能力之人
故過失殺人不成立
尤魯魯 已死
山魯魯
主觀有殺人意思
但出於本意中止殺人行為
殺人未遂成立 可減輕其刑
海爾丁
刑法不處罰教唆殺人未遂
故不成立
作者: chandrian (Haliax)   2017-06-04 02:30:00
三個都錯耶
作者: roccqqck (ccqq)   2017-06-04 02:32:00
不給吃 虐童!
作者: igetwatiwant (★莎莎豬=3=★)   2017-06-04 02:50:00
在認真什麼XDD
作者: dreamjade (瑜兒)   2017-06-04 02:58:00
他應該沒有國籍也不是在本國領土發生的,法律不適用
作者: windgogoco (囧令)   2017-06-04 03:10:00
這兩個人是剛考完律師還是法官嗎 認真個毛啊XD
作者: STRO (LKK)   2017-06-04 03:15:00
這...推一下好了,總比廢文好
作者: PrinceBamboo (竹取駙馬)   2017-06-04 04:30:00
不是山魯魯 是山鬍子厓魯魯
作者: pkp (二年了 過得好嗎)   2017-06-04 08:22:00
作者: katana22 (濱崎瑋)   2017-06-04 09:33:00
推海賊大法官 公正 公開 公平
作者: ysfrank (無)   2017-06-04 09:55:00
認真給推
作者: Kloopy (三二一木頭人)   2017-06-04 10:24:00
玲玲直接主張當時所為非刑法上行為,結束
作者: bengowa (幾百億)   2017-06-04 11:24:00
別鬧了 交給真法律系來說吧
作者: Elende (皮皮犬)   2017-06-04 11:44:00
這種應該只是大學通識課的法律常識見解XD
作者: running9977 (LL66pu!uunr)   2017-06-04 12:43:00
過失殺人?看你你刑法白讀了
作者: victormyass (牙籤仔\⊙▽⊙/)   2017-06-04 16:02:00
XDDDDDDDD猛
作者: ottoj (Yuan)   2017-06-04 16:23:00
是過失致死
作者: raes88097 (會牽羊)   2017-06-04 17:12:00
其實過失致死和過失殺人都有人寫,是有學者堅持過失就不能稱之為"殺人",所以堅稱要用過失致死
作者: cindylin812 (欣蒂)   2017-06-04 17:24:00
原來是司法板啊 還以為是海賊板
作者: yun0112 (Yun)   2017-06-04 17:25:00
想到以前刑法老師說誰在考試寫過失殺人就要把他當掉XD
作者: patrick0212 (浮生亂世的小塵埃)   2017-06-04 17:38:00
沒有過失殺人 只有過失致死
作者: eddie032999 (duckwang)   2017-06-04 18:12:00
作者: running9977 (LL66pu!uunr)   2017-06-04 19:12:00
1.玲玲未滿14歲不罰花那麼多時間討論玲玲幹嘛2.改處罰修女,因為他是玲玲的保證人地位話說幹嘛那麼認真= =
作者: yngfe (昌躺皇商行洋行)   2017-06-05 02:17:00
紅明顯給原po 因為「殺」已經是個帶評價的字 所以271用語是殺人 276是過失致人於死 不僅是台灣使用的中華民國刑法日本刑法也是(抄日本的)德國跟美國也分別用Mord跟murder表達故意殺人的類型 而過失致死在美國是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德國我就不清楚了
作者: blargelp (bernie)   2017-06-05 16:08:00
殺人在法律上是有犯意才算,「不小心殺人」只在口語成立,法律上只有過失致死
作者: spursdog21 (spursdog21)   2017-06-08 06:14:00
推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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