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1115簡易情報

作者: s22257 (無言的大師)   2024-05-22 15:03:28
兩種思想的碰撞
那就是會有新舊之爭
我想魯夫他們就是這種新舊之間不能被容許的思想
但卻隨著越來越強大
成為獨霸一方的思想,請容我分述如下
♦傳舊訴訟標的理論、舊說
此說為台灣學界通說及實務見解所採,認為訴訟標的即為原告在實體法上的請求權(給付
之訴)或形成權(形成之訴)。
♦新訴訟標的理論
新訴訟標的理論認為訴訟標的是原告的受領給付地位(給付之訴)或形成地位(形成之訴
),而實體法上的具體請求權、形成權僅為攻擊防禦方法,屬於辯論主義的層次。新訴訟
標的理論又可分為以下數說:
1.一分肢說(一項說、聲明說)
2.二分肢說(二項說)
3.新實體法說
♦相對的訴訟標的理論
此說主張於訴訟前階段應採一分肢說(因可擴大審理範圍,以求訴訟之經濟,並避免裁判
矛盾),於訴訟後階段則應採二分肢說特定訴訟標的(因可縮小既判力之範圍,以維護當
事人之程序利益)。
♦訴訟標的相對論
此說由學者邱聯恭提出,其主張由於民事訴訟法採處分權主義,原告有主導特定訴訟標的
之權能及責任,而認為原告既可選擇以實體權利作為訴訟標的(類似舊說,其稱之為「權
利單位型訴訟標的」),亦可選擇以原因事實予以特定(類似新說,其稱之為「紛爭單位
型訴訟標的」),法院則受原告特定訴訟標的之方式拘束。
♦浮動的訴訟標的理論
此說由學者黃國昌提出。至於在確認之訴,各說見解則無歧見一致地認為「原告所欲確認
之法律關係」即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理論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訴之變更追加、反訴、訴之
客觀合併等部分。不過在訴之變更追加,2003年民事訴訟法修正第255條第1項第2款,增
列「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事由,相當程度緩和了新、舊訴訟標的理論的差異,藉由此
款事由,不論新、舊訴訟標的理論均可為訴之變更追加。
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有其心之所趨的標的
不管如何
都會成為你各位心目中最佳的航道
讓我們邁向溫暖而富有人性的海賊王道ㄅ
別拖了
快打王好嗎??
作者: opoping123 (來來來)   2024-05-22 15:05:00
88
作者: wolf30141 (傑克)   2024-05-22 15:29:00
.....
作者: super1315566 (台灣中國,一邊一國)   2024-05-22 15:37:00
^^
作者: Justinchen (過客)   2024-05-22 15:38:00
有病
作者: thiefK16 (thiefK16)   2024-05-22 16:00:00
為什麼兩種思想一定有新舊之分?為什麼只有兩種(加魯夫也才三種?)為什麼要認真回你這篇?
作者: YEHjH (收心操)   2024-05-22 16:28:00
供三小
作者: Siesta7 (夜奏花)   2024-05-22 16:28:00
壞了
作者: adway (123)   2024-05-22 16:48:00
不爽可以不要投五老星
作者: kingcatkuo (kuocat)   2024-05-22 16:51:00
XD
作者: nikekobe (每天早上都被我自己帥醒)   2024-05-22 17:09:00
桶一下
作者: cowcowleft (cowcow)   2024-05-22 17:16:00
幽默大師
作者: bbjackson (幸福機ㄍ)   2024-05-22 17:36:00
以前讀書最討厭讀到這段 搞死人
作者: s22257 (無言的大師)   2024-05-22 17:54:00
你會發現 不論新舊 我們都是追求溫暖而富有人性思想沒有誰溫不溫暖 單純看你適不適合如果都是一言堂 那就真的不溫暖了
作者: mingzhelin (Stanley)   2024-05-22 17:55:00
作者: FRANCO11 (FRE5H)   2024-05-22 18:01:00
有思考 給過
作者: e314520 (( ′-`)↗︴)   2024-05-22 18:07:00
感謝大大無私的分享 廢文vs超廢文的碰撞
作者: ming0408   2024-05-22 18:15:00
你這篇有王的資質
作者: kevinacc084 (bobo)   2024-05-22 18:32:00
溫暖而富有人性
作者: helovean (甜)   2024-05-22 19:21:00
如果把發廢文的人列為被告,被浪費時間觀看廢文的人視為原告。我們可以使用舊法,向發廢文的人索取損失的時間成本,並換算成金額;或使用新法,向發廢文的人索取失去的時間成本,並換算成金額,再加上觀看廢文後,心情變差的補償費用。訴訟前期,先選擇勝算較高的突破點,比較容易起訴對方。起訴成功後,再把林林總總的費用加進去,以增加賠償金額。想全部加總或不加,就看原告的意思。官司贏了以後,原告可向發廢文的人,索取全部金額或象徵性拿1塊錢。
作者: kenkenken31 (呆呆傻蛋)   2024-05-22 19:21:00
在海賊版賣弄法律幹嘛
作者: sx3052 (阿吉)   2024-05-22 20:07:00
忘記吃藥了嗎
作者: sugoichai (KOJI 寇己)   2024-05-22 20:51:00
りしれ供さ小
作者: pean1204 (pean1204)   2024-05-22 22:08:00
不管你支持誰 請問這是沙小????
作者: ch333 (333頻道)   2024-05-22 22:54:00
我看了什麼
作者: ak7757 (黃阿登)   2024-05-23 00:05:00
作者: fccjam1214   2024-05-23 00:13:00
硬要
作者: HunsKing (SmallSausage)   2024-05-23 00:44:00
靠北,我剛點進來看到邱聯恭我還懷疑我是不是看錯,結構還真的是,法律人是不是,念考試還是工作壓力大發瘋喔。
作者: pipis   2024-05-24 18:58:00
有笑有推~
作者: jack8888 (內湖流浪漢)   2024-05-29 1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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