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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oo.gl/nx6xib
原文:
為強化期貨市場價格穩定,提升我國期貨市場國際競爭力,臺灣期貨交易所訂於明(
2018)年1月22日起實施「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新制,該措施有助防範錯誤下單、胖手指及
盤中委託簿流動性瞬間失衡等所導致的盤中價格異常波動。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上線後,第
一階段適用商品為目前臺灣期貨市場的主力商品「臺股期貨」及「小型臺指期貨」。
主管機關已核定期交所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於2018年1月22日起實施,所謂「動態價格穩
定措施」,是指期交所對適用商品的每一筆「新進委託」逐一進行檢核,並依照該筆委託
單進入交易系統時的委託簿狀況,試算該筆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若該筆委託為買進委託
,其可能成交價格高於期交所訂定的買單退單標準,則將該筆委託予以退單;若該筆委託
為賣出委託,其可能成交價格低於期交所訂定的賣單退單標準,則將該筆委託予以退單。
期交所推動此新制目的,為強化臺灣期貨市場價格穩定,故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僅會針
對造成價格異常波動的新進委託予以退單,例如,買單可能造成價格向上異常波動及賣單
可能造成價格向下異常波動的委託,經檢核後予以退單,對一般正常委託不會造成影響。
特別提醒交易人,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上線後,第一階段適用商品為目前臺灣期貨市場
的主力商品「臺股期貨」及「小型臺指期貨」,且限此兩項商品的最近月、次近月契約,
及最近月與次近月的跨月價差交易。主要考量為主力商品因市場參與者多、重要性高,若
發生價格異常事件對整體市場影響大,故參採亞洲已建置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的交易所,如
韓國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等實施經驗,先適用於主要商品及主要月份。
為使期貨業從業人員及交易人了解相關內容,期交所已於官網首頁設置「動態價格穩
定措施宣導專區」,內容涵蓋新制介紹、宣導資料及宣導說明會資訊等,歡迎期貨業從業
人員及交易人上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