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defeatfutures.blogspot.com/2019/02/blog-post_54.html
我想問以這個例子來說,
為什麼有人要發明這個方法?
如果想賺權利金就直接賣買權就好了,
直接收取近期選擇權的權利金40點就好了。
為何還要多此一舉,買一個遠月的,還要多負擔遠月權利金減少的風險?
也就是為何要多那15點的損失?
那如果指數漲到5700,是不是40點就沒了,然後遠月的權利金可以賺到一些?
後面那個買遠月的,是不是一種保險,萬一漲到6千以上,
至少可以用遠月增加的權利金來補近期選擇權被履約的價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