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å¼)
2016-08-21 13:51:41判決主文:
dustlala 處水桶 10 日
判決說明:
1. 使用者於 #1NkHi40Q (OverWatch) 一文底下推文:
推 dustlala: 幫推 三個人辛苦測試分享還被無腦噓 08/21 11:56
使用者推文之前噓文者為:
噓 NozoxEli: 這樣也一篇? 08/21 11:15
噓 haidai: 這還要你來測喔.......我被吸到自己就知道能不能跑了 08/21 11:39
噓 itmyshit: ZZZZZZZZZZZZZ 08/21 11:39
顯然針對此三人。
2. 依據本板板規第26條第四項,須由當事人檢舉,本板亦收到當事人之檢舉信,合於程
序要件。
3. 依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3270號判決:「
查被告翁志明於附表一所載之時間,在其向
FACEBOOK社群網站所申請之個人網頁,撰寫發表文章,並於
文章中以文字對被告陳獻平辱稱「…藍丁…真夠白癡的、無
腦人……蠢得可以、裝傻到哪裡去了」、「你腦袋可不可以
稍微像個正常人、滯臺藍丁」、「真夠白癡的」、「腦殘、
真ㄋㄠ、藍狗、深藍狗」、「腦袋不清楚、藍丁」、「迂腐
老頭、比小五生還不如」等,此自屬輕蔑、嘲諷使人難堪及
貶損人格與社會評價之文字,足認致使被告陳獻平之名譽因
而遭受貶抑。
中每句均判處拘役20日,故實務認為,指謫他人為「無腦」是有貶損他人人格與社會
評價。違反本板板規第十條第一項,處水桶十日。
申訴救濟:
來信向板主討論後至Sub_Gonline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