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å¼)
2018-05-09 10:09:08判決主文:
wagon 處水桶 10 日。
判決說明:
1. 按本板板規第七條第二項認為,文章不得有下列情況:「四、 簡體中文,或其他令人
難以閱讀之文字。」是以當初立法目的是避免列舉火星文注音文等,使用者為規避板規
而訂立。故其係以概括條款包括所謂火星文、注音文、亂碼文、或其他難以閱讀之文字
,並由板主依個案情況衡酌,若其有排版嚴重問題致使他人難以閱讀者,以構成該款之
要件。
2. 查使用者發表「 [討論] 太常被BANG了」一文,除其多以「BANG」一字代替
BAN(banished),之網路泛用語外,該篇文章亦有許多使用者推文表達難以理解其通篇
文意。且亦有使用者表達應為「Ban」而非「Bang」,卻以編修文章方式繼續故我。合
於前開規定所稱之其他令人難以閱讀之文字。
3. 依本板板規第十九條第一項,處水桶 10 日,應甚允當。
綜上所述,依板規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處分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