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SungHyun 處水桶十八月,違規推文刪除。
判決說明:
一、按本板板規第10條對重大違規定有禁止明文,且處分期間遠較其他板規重,此觀本板
板規第10條、第26條規定自明。
二、查使用者SungHyun於[討論] OC在早上11點打是什麼概念?推文:「
噓 SungHyun: 韓國人奧步不是第一次了!06/11 18:20
」指摘韓國籍選手使用不正手段進行比賽,合於本板板規第10條第三款之規定:「無
該管法院判決或主辦單位裁決而指謫選手打假賽、放水等批評。」
三、惟有疑問者係,奧步一詞是否合於該款所稱如同打假賽、放水等批評,而有板主主動
介入之必要?本板認為,使用者發表係爭推文,心態可議,且「奧步」一詞依一般社
會通念足認為與打假賽等意義相似。
四、故本板主動介入處理,尚難稱不必要,自難謂過當,使用者違反第十條第三款,且並
無第九條嫁接條款減輕處分之適用,又使用者於半年內曾經本板處水桶10日,依板規
第29條,水桶加重二分之一,故處水桶十八月,應甚允當。
綜上所述,依板規第21條、第22條、第26條第一項、第29條第二款,處分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