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naredrum (好聽木琴)》之銘言:
: http://www.nexttv.com.tw/news/realtime/politics/11033683
: 新聞中說 擁有綠卡過 以後回台灣也還是向美國繳稅?!
這個說法並不精確, 綠卡是你的身分證件, 證明你是美國的永久居民,
假使你是美國居民, 那不管你的收入是從哪裡來, 當然都要繳聯邦稅, 跟綠卡沒啥關係.
: 不然要繳納撤籍稅 三千萬? 這到底是?
這是胡扯. 棄籍稅是為了稅務正義,
本質上是為了避免你當蝙蝠兩邊逃稅, 不是懲罰性課稅.
究竟什麼是棄籍稅, 其實概念很簡單, 我舉個例子你就懂了.
今天假使你是一名美國人, 2000 年開始到台灣工作, 2010 年放棄美國籍,
那麼 2000 年到 2010 年的這段期間你除了必須繳台灣的所得稅以外,
若聯邦稅率大於台灣所得稅率, 那你還得向 IRS 繳之間的差額,
而過了 2010 年之後, 你就只需要繳台灣所得稅了.
這個情形套用到資本利得稅, 也應該要是一樣的稅務原則,
也就是說 2000 年到 2010 年間的資本利得你應該要繳稅給 IRS,
而 2010 年以後賺的部分美國就管不著了.
問題是資本利得一般都是在你將資產賣出的時候才能計算的,
現在假使你從 2000 年開始持有一支股票, 一直到 2014 年才賣出,
這個時候才會結算成你的資本利得算在 2014 年的收入, 這樣對美國其實是不公平的.
所以棄籍稅的用意基本就是將你在棄籍之前所賺到的資本利得結算一遍,
棄籍以後就不關 IRS 的事了, 而計算的方法是用棄籍當天的市值.
舉例來說, 如果你在 2000 年買進 100 萬的股票,
到 2014 年以 150 萬賣出, 假使 2010 年棄籍當天的市值是 130 萬,
那麼你以美國居民身分最後一次報稅的時候就要報 30 萬的資本利得,
而之後 2014 年你真的賣掉股票的時候就只需要跟台灣報 20 萬的資本利得.
: 這是真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