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問題其實有點複雜,
只是因公司在矽谷, 故以 [北美] 為標
公司上市前, 在台灣加入,
非美國公司正式員工, 是以 Consulting Agreement 簽的約,
約中含 Nonstatutory Stock Option .
期間公司上市了,
我們也開始在開戶券商裡拿到 vested share , (有填過 W-8BEN form)
到閉鎖期完變成 exercisable share .
後來今年在台正式成立分公司了, 重簽為 Employee 的約
但原來的 option 那部份完全沒動 .
這樣若我 exercise stock option, 稅務會怎麼算 ?
1. 依美國稅法算 ?
2. 依台灣稅法算, 把賺取的價差視為今年所得 ?
3. 視為海外 Capital Gain ?
還是有其他的算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