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個常見的老問題了, 但有些法律及做法的問題
所以還是想請教大家一下
現在人在灣區, 己有工作, 想要跳槽
目前手上有個 A company offer (deadline非常緊, 不能再延, 先假設己經簽了 )
但是 dream company B 似乎有機會, 但就是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有結果
若 B 最後真的也給 offer 的話, 目前可能會選傷人品的做法, 棄 A 從 B
如此一來有二種可能
(1) 在 on board 前告知 A 不去了
前提是若 B 可以趕在 A 的 on board date 前給 offer
這個做法應該相對比較不傷人品
問題是有可能會趕不及 (灣區公司紛紛要進入假期模式了)
本來想以 pending offer 請 B 他們加速決定
但網路上爬文後驚訝的發現催 offer 通常沒什麼好下場...!?
(更別提催了有可能一樣趕不及...)
所以感覺好像不該做這個動作?
(2) on board A 後離職, 再加入 B
時間點上感覺 B 可能會在 on board date 之後才有結果
若我真的先到 A 報到, 做個幾星期離開 (若 B 給 offer 的話)
我知道這樣人品會重傷, 而且永遠別想去 A 了 (甚至得罪 HR 有互通消息的地方)
但想請想是否還有其他問題呢? (法律層面之類)
比方說我需要告訴 B 我去了 A 公司做了幾星期嗎?
(或背景調查時是不是也會被查到? 即便不說, B 也會看到我在原公司的離職日遠早於他
們給 offer 的時間)
會不會因此造成什麼問題? (然後導致 B 公司因此取消 offer)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