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前輩關於美國報稅的問題(今天問會不會太晚? 剛剛extension了)
今年要報2017年的稅了
我是在2017.05到美國開始生活工作的
2016整年到2017.05都是在台灣上班
所以2017年美國滿183天,應該是RA沒問題
2017.01-2017.05在台灣的收入要列入foreign earned income我想也沒問題
要問的問題是這個收入可以被physical presence test給排除掉嗎?
看了一下P54不是很了解那個12 month period的意思
如果我把12 month period列為2016.04-2017.04內有330天在台灣的話
這樣我就符合PPT而可以用foreign eared income exclusion嗎?
謝謝回答
ps.美國稅法有夠恐怖,懷念自然人憑證的時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