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我要拿L1B去美國工作,老婆要留在台灣工作帶小孩。我會長駐美國,
我跟老婆都台灣人,老婆之後偶而過去。老闆說可以帶老婆第一次先去美國跟我
一起辦SSN,之後再回台。之後報稅就可以享有MFJ夫妻合併申報的較低所得稅額,
我問他那我老婆台灣收入(約120萬台幣)是否要一併計入美國所得一併課稅,
他說應該不用,因為那算海外所得。但是他叫我自己先確定一下。
之前有爬過文,但還是有不清楚的地方,所以上來再問一下
(1)老婆只要在台灣(美國海外)待超過330+天,基本上我可以用MFJ報並享有較低稅率
因為老婆有單獨100k的海外所得排除,所以我可以不用擔心老婆收入也被美國政
府扣稅?
(2)如果是上述情形,但是老婆有可能去美國太久而在美國海外待不滿330+天,所以一
但我用MFJ報稅老婆台灣收入也要被列入美國所得扣稅? 如果是這樣我爬文好像
老婆在台灣繳的稅我也可以拿來用foreign tax credit折抵,但是120萬台灣的稅
頂多7-12%,跟美國的動輒25-35%的稅相比,感覺拿去美國折抵也不太划算,所以
我應該要盡量讓老婆在美國海外待超過330+天以享有100k海外所得排除?
麻煩各位前輩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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