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因為個人海外所得有670萬免稅額所以沒有太注意台灣報稅問題
但因為去年結婚變成明年開始要夫妻合報 (第一年可以分開報稅)
再加上台灣肥咖條款也開始上路了 所以想了解一下
1. 夫妻所得現在可以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但是我查到的是670萬免稅額還是一樣是以戶為單位不曉得有沒有理解錯誤?
這樣基本上在灣區工作的雙薪家庭基本上都一定會觸發到?
2. 我看了一下財政部網站"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標準 https://goo.gl/uyuEqy
在台灣設有戶籍的人必須要當年度在台有居住紀錄且生活及經濟中心在台灣才需報稅
換句話說 是不是只要沒有入境台灣
即使入境的話只要沒有保台灣健保、勞保和國民年金就不須報稅?
現在都是用美國健保台灣都有停保
但是每次只要入境台灣就會自動復保 還要再另外辦理停保(這規定什麼時候要取消..)
所以基本上只要有入境記錄就要報稅這樣理解對嗎? (除非除籍?)
還是說生活重心在美國就無需繳稅? 因為最後一點的定義有點模糊
"D.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問題有點多還請有經驗的版友解答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