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在版上看到類似問題 也有在網路上搜尋相關資訊
但還是想請教一下
台美雙重國籍, 在美國公司工作領美國薪水(在台灣沒有收入來源),
疫情後回台灣遠距工作 (有告知公司也有取得同意)
本來是計畫待90天, 但現在想延長, 所以今年度在台灣居住日期會超過183天
目前在美國稅務觀察筆記網誌上看到的解釋最清楚:在台灣工作超過90天以上,
領美國的薪水,還是要報台灣的綜所稅(個人稅);美國也要報稅繳稅,
但台灣繳的稅可以抵美國個人稅(用Form 1116 或 Form 2555)
想請問:
1. 所以明年報稅時,應該先報台灣的稅再報美國稅嗎?
2. 用Form 1116 or 2555抵美國個人稅 - 請問在台灣繳的稅是可以全部抵免的嗎?
3. 有什麼沒有注意到或是該小心的地方嗎?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