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新公司過了僱傭三個月,
要重新簽約之際
人事還要我簽大約密密麻麻的 Non Compete Non Closure .. Agreement
開頭就很不利 我當下就縮
公司本部在美國密歇根州
因為公司在日本沒有分部和法務,所以目前算是第三方代理公司負責我的薪水跟工作資
格
所以本人在東京,受僱並適用於日本勞動法
該NDA NCA契約讓我不想簽的要項
1. 離開公司後一年內不得到競爭對手(沒有明確列舉)或相關產業公司上班
2. 其業務及適用範圍包括全世界
3. 沒有補償金
4. 如違反,則需傳召至美國法院
這幾個主要也違反日本憲法
有人有遇過類似情況嗎
我個人認為應該契約適用于當地法律…?
但不知道有沒有人遇過?
我查了一下 除了加州其他州的都蠻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