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zshdavid (立委)》之銘言:
: (原文吃光光)
: 沒想到事情演變至此...
: 上星期店家FB再度開張大吉
: 而這次它這次準備要吉許多人了(包括立委本人)
: 提告日期預計是9/29
: 怎麼辦?豪可怕喔!轉載也會被吉
: 真可謂吉吉復吉吉 林強當戶吉
: 附上在臉書被點名的發文:
: https://goo.gl/lNZksH
: 附上在巴哈被點名的留言截圖:
: http://imgur.com/GE4d2WQ
: 再次附上原巴哈討論串:
: https://goo.gl/psqPLl
: 補個電蝦點:
: 這次msi鎧甲貓的CP好高喔!大家建議立委衝一發嗎?
我是被告事主本人
我來簡單回應一下吧,我知道店家有在看PTT
所以有些東西點到為止了
因為我還蠻希望你提告我的,希望你不是只是隨便說說 要吉而已
我是被嚇大的阿...
還有我真的很缺錢啊 ....
1.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有權申請由被告在地的地方法院來審理,原告店家是住彰化吧 ?
那個 ... 我家離你家還蠻遠的,記得要早點出門阿...
2. 還有先搞懂"毀謗罪"的成立要件 再來吉,如果販售盜版是事實 不知是否構成毀謗罪 ?
如果原告 已知販售盜版軟體,仍執意要提告,這不知道是否構成誣告 ?
另外 濫用濫訴浪費司法資源 法官對這類原告 判決下來 好像對你都不太有利
3. 收到傳票後,我會感到很害怕 ....
大概這樣點到為止了 ... 我總不可能把我直接把我牌攤開給你看
你說對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