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之銘言:
: 我是被告事主本人
: 我來簡單回應一下吧,我知道店家有在看PTT
: 所以有些東西點到為止了
: 因為我還蠻希望你提告我的,希望你不是只是隨便說說 要吉而已
: 我是被嚇大的阿...
: 還有我真的很缺錢啊 ....
: 1.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被告有權申請由被告在地的地方法院來審理,原告店家是住彰化吧 ?
: 那個 ... 我家離你家還蠻遠的,記得要早點出門阿...
那個,有一些地方需要釐清一下.
刑事被告通常要面對的是檢察官,不是"原告".
除非是"自訴",
不然就絕大多數刑事訴訟採取的"告訴"來說,
你所謂的原告在刑事訴訟上是告訴人,
也就是所謂的"受害人"(至少他自認受害).
這樣的情形下,
刑事訴訟上比較接近民事的原告是檢察官(無誤).
所以,你想要達成的目的應該是無法達成的.
還有,告訴的情形下會不會成案也是由檢察官來決定的.
如果檢察官認為告訴人的事證不足,
或是所告訴之事並不足成罪,
基本上也根本不會走到法院這一步.
所以被"告訴"了,並不一定會變成"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