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一篇 OA,有一些疑問想要請教各位前輩,謝謝大家。
@ Claim 1 有提到 => 依據 A 計算出 C
Claim 2 提到 => 依據 A 計算出 C 之步驟更包含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審查委員說:所載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裡面的依據 A 係重複記載請求項 1 的內容
請求項未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不符 26-2。
這篇有十幾條類似的審查意見...
另一條舉例:Claim 3. D 包含 D1
Claim 4. 依據 D 之 D1 做 XXX 事情
審委也說請求項 4 的 D 重複記載請求項 3 的內容,不符 26-2。
我的疑問:
1. 簡潔記載是這樣用的嗎?我的感覺上是範圍實質上重複的才應該需要刪除吧?
2. 獨立項提到依據 A 計算出 C,
依照審委建議修改附屬項只要提到依據 B 計算出 C...
這樣就可以表示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嗎?
我覺得審委建議的方式應該解讀成 A 可以算出 C、B 也可以算出 C,
但是這樣不一定能代表我是同時使用 A 跟 B 才算出 C 吧?
(這樣感覺與本來的範圍不一樣了)
3. 審委建議的方式不會有跟獨立項衝突的問題嗎?
獨立項是用 A 算出 C、後面附屬又改成用 B 算出 C。
審查基準關於簡潔之內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