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們好:
最近收到歐洲的審查意見,提出的引證案和我們案子蠻類似的,想請各位前輩指
點,給我一些建議。
我們案子是關於一種裝置,包含A,B,C(結構的順序也是這樣排列),B必須可以做
反應X且具有功能b,因此使用的材料為m1、m2、m3...,C必須不做反應X且具有功能c,因
此使用的材料為n1、n2、n3...,此裝置更可包含D和E(D和E是寫在附屬項,D不同於E,D必須不
做反應X,E則具有功能e)。
B是在整個裝置進行反應前來保護A,B是在整個裝置進行反應之初即進行反應X,
而會產生產物B',B'具有b'功能,C則是由於在整個裝置進行反應期間不進行反應X而可持
續維持c功能,審查委員所舉之引證1的結構為A,D,B,C,引證2的結構為A,E,B,C,引證3的
結構為A,B做反應X後的產物B',C。
目前想做這樣的獨立項限縮:
1. 將"B必須可以做反應X"以及"C必須不做反應X"寫入獨立項,
2. 將"B是在整個裝置進行反應前來保護A,B是在整個裝置進行反應之初即進行反應X,C具有
功能c",
第2點是將功效/功能限縮至獨立項,請問這樣的答辯有用嗎?算功能手段用語嗎?此外我
記得功能手段用語也是要看功能所對應到的"結構",若將1和2同時寫入獨立項,這樣的話結
構上是否能避掉引證1、2和3呢?
若有不清楚的地方我可以再補充,謝謝各位前輩~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