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ITC啟動100天速審計畫 關於337-TA-994專利有效性案
來源:http://bit.ly/1YuawOS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自2013年開始試辦100天速審計畫(100-day pilot program)
,針對日漸嚴重的“專利流氓”(Patent Troll) 濫用關稅法337條議題提出有效的解決
方案,選定某些案件,在立案後100天之內對於某些決定性的問題先進行早期的裁決
(Early ID),包括早期的聽證會,以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節省訴訟時間和成本。期望以
迅速審理複雜的知識產權糾紛和對不公平競爭能有效的救濟。
美國ITC 100天速審計畫
100天速審計畫目前仍處於試辦階段。ITC在正式立案調查以前,將判斷是否需優先審理
足可影響最終調查結果之關鍵性議題(case-dispositive issues),例如美國國內產業
(domestic industry)是否存在、當事人適格性(standing)或剛納入之專利有效性
(validity)議題等,並指示行政法官自立案日起100天內完成事實調查程序、證據聽證會
舉行並發佈初步調查決定(ID),而訴訟兩造可於ID發佈日起5天內,向ITC提出複審請願
(review)。
ITC自2013年開始試辦100天速審計畫起,至今僅有三件337調查案曾經進行速審:
一、337-TA-874 Certain Products Having Laminated Packaging, Laminated Packaging
, and Components Thereof(優先審理美國國內產業議題)
二、337-TA-949 Certain Audio Processing Hardware And Software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優先審理當事人適格性議題)
三、337-TA-994Certain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案,
是ITC首次將專利有效性爭議納入速審,原因或與ITC剛在337-TA-963 Certain
Activity Tracking Devices,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一案中首次依據
最高法院Alice案見解做出專利法101條裁決之發展有關,亦頗意味著ITC正積極將更多
具決定性議題,納入為100天速審計畫之適用對象。
關於ITC首次將專利有效性爭議納入速審 (337-TA-994)
2016年5月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決定就337-TA-994 Certain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專利侵權調查案啟動100天速審計畫
(100-day pilot program),將優先審理該案系爭專利是否因涉及不可專利發明標的
(patent-ineligible subject matter)而不具備美國專利法101條(35 U.S.C. § 101)
適格性之議題,為ITC首次就專利有效性爭點發起速審,並標示著ITC正逐步推廣及擴大
100天速審計畫之適用範圍。
337-TA-994專利侵權調查
2016年5月5日,新加坡電腦多媒體硬體裝置大廠創新科技(Creative Technology Ltd.)
及其美國分公司Creative Labs向ITC遞狀指控台灣廠商宏達電(HTC)以及ZTE、索尼、
三星、LG、聯想、摩托羅拉、RIM等中美日韓多家電子大廠所進口至美國販售之智慧手機
產品,侵害其美國第6,928,433號專利。系爭433專利發明主張,為依據後設資料
(metadata)來對音樂歌曲資料進行自動階層分類。對此被告認為,運用大分類及子分類
之階層架構來選擇複數個音軌資料之方法,屬於最高法院所定義之「抽象概念」
(abstract idea),而433專利僅將前述「抽象概念」應用在電腦設備上,故不具101條
之專利適格性,並建請ITC優先審理相關議題。
ITC最終決定啟動100天速審計畫,指示承審行政法官依據最高法院Alice Corporation
Pty. Ltd.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 et al.(134 S. Ct. 2347, 2014)一案判決結果
,來優先審理系爭433專利是否因涉及不可專利標的而無效。
結語
未來,100天速審計畫,極有可能透過國會立法,成為關稅法337條專利侵權調查之標準
流程,例如近期美國參議院之H.R.4829貿易保護而非流氓保護法案,即提案將其制度化。
另一方面,在美國國會就100天速審計畫試辦頻率不佳表示關切下,ITC亦曾在2015年9日
提出規則修訂提案[1],其中要求擴大使用100天速審計畫及制度化,並授權行政法官可在
調查初期階段決定是否就關鍵性議題安排優先審理。這作法皆可賦予關稅法337條調查更多
彈性,遏止透過要求禁制令救濟來進行訴訟勒索之情形;對於侵權被告而言,亦允許其
集中力量在特定議題攻防上,爭取提前勝訴機會,並減少不必要之時間及金錢浪費。
(1030字;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