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已思考多年
就是方法專利的保護範圍及不及於「使用該方法的裝置」
我們在寫專利時,有時發明名稱是XX方法及其裝置
但如果該專利僅是申請 方法 並無申請 裝置
那如果有人是製造 販賣 進口「使用該方法的裝置」
會不會構成侵權?
因為看專利法中 方法專利的侵權好像都是在說 「使用該方法製成之物」
並沒有提到「使用該方法之裝置」
舉個簡單例子
若有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是在請求 檢查A產品的方法
那有廠商製造 販賣 進口 一種機器是可以該方法來檢查A產品
因為此廠商並無使用 檢查A產品的方法 真正使用該方法的是購買此機器的消費者
那此廠商就無侵權疑慮? 這樣的觀點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