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如題
假設主要構件包括如下:
一TPMS設置於車體;
複數輪胎內設置有複數感應器;
然而,
有一前案
也擁有以上相同構件
專利法提到:
案件一旦未具新穎性,則不須比對進步性
可知不必申請專利
在意的點在於:
兩者自動判斷的位置方式不同
請問這樣可以硬寫成有新穎性嗎
之前做過的案子就構件比對包括步驟、構件
可是,這次老師給的題目實在看不出有新穎性,可能跟業界一樣收到的資料有未寫到的隱藏
構件吧…(我猜的啦)
回到原問題:
一個案子同樣構件,由不同的運算方法,達成相同目的
請問能硬寫有新穎性嗎?
還是真的就直接不具新穎呢?
拜託各位前輩指點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