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將討論關稅法337條是否適用
發生在美國境外之侵害營業秘密行為:SINO LEGEND V. 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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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關稅法337條調查結果
(Certain Rubber Resins and Processes for Manufacturing Same Inv.
No. 337-TA-849),認定位於中國江蘇省的華奇化工有限公司
(Sino Legend Chemical Co., Ltd.,簡稱華奇)、彤程化工有限公司
(Red Avenue Chemical Co. Ltd.)以及其他關係企業等不當挪用美國紐約一家化學媒介
物材料研發製造公司聖萊科特國際集團(SI Group)之營業秘密,並就相關產品發佈禁制
令。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二審結果,無異議維持ITC調查決定。
2016年9月,華奇決定上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要求討論關稅法337條是否適用於發生在美國境外之侵害營業秘密行為之問題。
一、中國大陸法院判決聖萊科特公司敗訴
本案為美國聖萊科特公司於2012年5月21日向ITC遞交違反關稅法337條訴狀,
指控中國華奇等公司不當竊占該公司營業秘密,該營業秘密為聖萊科特公司所研發、
用於粘合輪胎中橡膠混合物之酚醛樹脂增粘劑。
聖萊科特公司於訴狀中指稱華奇公司涉嫌勾結兩位聖萊科特上海製造工廠之已離職員工,
從中獲得酚醛樹增粘劑之配方及製造方法,並大量生產相關產品及進口美國販售。
本案之前,2012年2月,聖萊科特公司率先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控告華奇公司等侵害該
公司營業秘密。上海二中院於2013年6月17日判決認定華奇公司產品技術係自主研發成果,
以及聖萊科特之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聖萊科特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在同年10月12日以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駁回聖萊科特上訴請求。聖萊科特公司隨後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5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相同理由駁回聖萊科特再審申
請。
2013年11月28日,華奇在上海二中院亦對聖萊科特發起侵害營業秘密訴訟。
上海二中院於2016年4月28日判決聖萊科特公司透過刑事及民事訴訟等方式不當揭露及獲取
華奇公司營業秘密,以及聖萊科特不得披露及使用前述技術。
2014年5月21日,華奇以聖萊科特向其國內外客戶散發不實言論信函以及在網站上發佈虛假
資訊,詆毀華奇商譽,向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張家港法院2015年5月5日判
決認定聖萊科特必須就其商譽詆毀行為,向米其林投資有限公司(中國)、住友橡膠實業
、東洋輪胎橡膠有限公司、固特異輪胎有限公司(上海)、日本橫濱橡膠有限公司、大陸
馬牌輪胎貿易有限公司(上海)等發送澄清信函以及在特定媒體雜誌上刊登廣告,並賠償
華奇經濟損失100萬元人民幣。2016年9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上訴審理後,再次確認
聖萊科特意圖透過詆毀行為來削弱對手市場競爭能力,據此駁回聖萊科特公司上訴請求,
維持一審判決。
二、ITC 337調查結果認定華奇不當挪用聖萊科特公司營業秘密
儘管聖萊科特公司在中國訴訟遭遇全面挫敗,在ITC 337調查方面則獲得勝利。
行政法官初步調查結果認定華奇等公司竊取聖萊科特營業秘密並進口相關產品至美國,
構成關稅法337條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並對華奇侵權產品發佈10年禁制令暨排除命令。
前述調查結果獲得ITC委員會複審同意。本案特點在於ITC立案調查之時間點雖晚於中國法
院訴訟,然行政法官及ITC委員會並未基於國際司法禮讓原則
(international comity)尊重及參考中國法院訴訟結果,同時亦駁回被告華奇等撤銷調
查請求,認為前述原則並不能免除ITC執行關稅法337條調查等法定職務。華奇公司就ITC調
查結果上訴CAFC。
三、CAFC合議庭無異議維持ITC調查決定
本案(Sino Legend Chemical Co.,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No. 2014-1478)合議庭於2015年12月9日舉行口頭辯論,12月11日即發佈判決,其中無異
議同意ITC調查結果,故並未提出任何說明。合議庭依據上訴人主張,主要討論兩項議題:
1. 倘若侵害營業秘密行為完全發生於美國境外,則ITC可否禁止相關侵權產品進口?
CAFC在2011年TianRui Group Co. Ltd. v. ITC(661 F.3d 1322, 1327)案判決中,
認定營業秘密持有人可就發生在美國境外之侵害營業秘密行為獲得關稅法337條救濟,
亦即關稅法337條可適用於發生在美國境外之侵害營業秘密行為。
上訴人華奇主張,依據201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Kiobel v. Royal Dutch Petroleum Co.
(133 S. Ct. 1659, 1664)判決說明,法規皆應推定為不適用於境外,
除法規內容明確指出具有境外管轄性質。
對此,
關稅法337條條文內容並無任何境外管轄之說明,故不應適用於本案情況,
同時最高法院Kiobel案判決結果亦應推翻前述TianRui案見解。
聖萊科特公司主張,華奇等本該在ITC調查過程中即就境外管轄爭議提出質疑,
而不應拖延到上訴階段才提出;ITC主張關稅法337條規範僅使用在進口至美國境內之侵權
產品及國內經濟損失,故未實際干涉發生在美國境外行為,亦未使用在美國境外。
口頭辯論程序中,合議庭法官認為Kiobel案並非討論關稅法337條,
並詢問華奇何以必須認定其推翻TianRui案見解。華奇僅回應表示CAFC應該重新檢視
TianRui案,因為Kiobel案已駁斥其基礎論點。就合議庭判決結果來看,
前述理由似乎不夠充份。
2. ITC在337調查過程中並未基於司法禮讓原則,尊重並考慮中國法院判決結果,
相關作法是否有誤?
上訴人華奇主張,ITC應基於司法禮讓原則遵循中國法院判決結果;
ITC方面則認為司法禮讓原則對於ITC關稅法337條行政調查而言,並不具任何實質作用;
聖萊科特公司主張華奇在337調查過程中,未曾要求ITC必須遵從中國法院判決結果。
合議庭於口頭辯論過程中認為,ITC及關稅法337條調查,並無遵循該原則及國外法院判決
之義務。若欲如此,也必須先就國外訴訟程序等進行審慎分析與評估,例如就本案來說,
或應考慮中國法院判決及事實調查結果之公正性等,並詢問兩造何以未進行前述分析評估
。對此,華奇將責任推給ITC,認為ITC並未理會其在訴狀中所出示之中國法院判決結果,
亦未要求該方提供相關簡報等書面說明,ITC亦將責任推給華奇,認為華奇正式提出該主
張之時間點過晚,且並未就司法禮讓原則議題提供任何證據,亦未就中國法院判決之公正
性等進行舉證,以支持有關ITC必須尊重中國法院判決之說法。
四、華奇決定上訴美最高法院
針對二審維持ITC調查決定,華奇公司於2016年9月決定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移審請願,
其中僅要求最高法院討論關稅法337條是否適用於發生在美國境外之侵害營業秘密行為
此一爭議,已放棄有關司法禮讓原則之主張。倘若最高法院同意請願,則其判決將會決定
發生於美國境外之侵害營業秘密行為是否屬於關稅法337條救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