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前輩:
1.若2016.10月已公開展覽,12月新法通過,2017想申請專利,那這樣優惠期是半年還一年?
2.不用在申請專利時列舉公開日,那有保存公開日資料的人,應該還是可以附上吧?
3.優惠期這種公開日,目前是否在申請其他國家(聽說中國?)專利時會喪失新穎性?
4.優惠期之公開日,可做為駁回其他案之新穎性或前案?!
(等於提前保護發明? 若專利最後有通過,沒推翻訴訟等..)
5.請教P大所說A、B案中:
若B案已經因A案被駁回新穎性,A案在D+20日申請IP可行吧?
若B案未喪失新穎性或未被駁回,則會擋到A案(D+20日),是這意思嗎?)
小弟非專利專業,請各位多多指點迷津~
大感謝!!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之銘言:
: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10148&ctNode=7452&mp=1
: 立法院院會今日審查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優惠期制度相關要件,包括將發
: 明及新型專利之優惠期期間,自本國申請案申請日前6個月放寬為12個月,並將發明、新
: 型及設計專利得適用優惠期之公開態樣,放寬為凡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開皆得適
: 用,同時刪除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優惠期之程序要件。
: 此次修法鬆綁優惠期相關要件,擴大為申請前公開之人獲得專利保護之可能性,有利於創
: 新及技術的流通。新修正條文經總統令公布後,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行訂定。
: 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檔,正式條文以總統令公布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