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舉發案相關行政訴訟實務問題

作者: oookla (( ̄ー ̄) )   2017-09-25 20:17:27
想請教一下
如果有一舉發案是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
舉發人跟被舉發人各自提起訴願
且後續都接獲訴願駁回決定
那如若因不服訴願決定,要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上開情形,是舉發人及被舉發人要分別提出行政訴訟才行?
法院會斟酌後併案審理嗎?
(但若如此,舉發人及被舉發人都同列原告嗎?)
還是只要有一方先提起行政訴訟,
另一方應該都會被法院裁定獨立參加訴訟。
屆時不僅針對起訴一方之起訴理由得表示意見,
是否也可以針對同案自己被訴願駁回的部分一併進行答辯?
以上問題還請指教
謝謝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7-09-25 21:26:00
個人見解是兩個行政處分 兩個獨立行政訴訟
作者: oookla (( ̄ー ̄) )   2017-09-25 21:53:00
但以舉發審定結果而言,不是同一個行政處分嗎?還請指教,謝謝
作者: simon0810 (Simon)   2017-09-26 00:39:00
不會叫原告了,好像有看過兩個都叫上訴人上訴人暨被上訴人 跟 被上訴人暨上訴人 順序不同而已我看錯了.原PO是問原告或被告,不知道是否一樣並列?原告暨參加人 跟 參加人暨原告?這樣被告智慧局就不知道站哪一邊了?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7-09-26 01:30:00
我個人認為 會對舉發人下一個行政處分 對被舉發人下一個行政處分 只是兩個處分內容一樣^^ 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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