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的討論太正式太嚴肅
來聊點比較輕鬆的(比前面輕鬆,真的)
眾所周知,2017/07/01以前的舊版審查基準裡面說
領域相同...有結合動機
(習知技術眾人:三小啦)
後來102行專訴108一出來...導致了審查基準進步性章節修正
現在規定了「結合動機在複數引證之間討論」
而且有四個因素來說明結合動機
1. 領域相同
2. 解決問題相關連
3. 所達成功能效果相關連
4. 教示或建議
並且明文規定「領域相同」單獨不能說明有結合動機,需要有其他因素至少一個
然後呢
看起來很美好對吧
前陣子收到一個OA
審查中發明專利申請案是顯示面板
引證一是顯示面板,要解決驅動電壓漂移的問題(好像)
引證二是顯示面板,要解決走線複雜的問題
然後呢,審查委員提出了奇葩的結合動機論述
(1)引證一與引證二都屬於顯示面板的技術領域(我同意)
(2)引證一與引證二均具有畫素發光顯示畫面的效果 (!!??)
然後打去問,審查委員回答
「當然啊!相同技術領域當然具有相同效果啊!當然可以結合啊!」
你在說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