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不知道有沒有懂美國實務的前輩,
因為對於他的說法感到好奇,所以想請教前輩的意見,非常感謝!
一他的說法,一般走PCT通常都會一開始就寫好被授權人,不會事後再轉讓嗎?
"照師沛恩的案例來看,申請人是師沛恩公司,發明人是包含吳茂昆在內的四位
Member ,但申請專利的被授權人應該是回歸給東華大學,所以若是遞出申請文件時就應
該填寫好,專利是申請完畢就直接屬於東華大學,而非如吳所言獲得授權後再轉讓,顯然
吳茂昆當時並沒有將被授權人填寫為東華大學。
蔣萬安指出,若是吳申請到專利後,要轉讓給東華大學,這樣事後轉移會需要在辦手續並
多花一筆費用,同時若是沒有填寫專利的被授權人欄位,會讓外界認為東華大學要把該專
利轉讓給師沛恩公司。"
最後一段也很好奇,美國這樣就會專利無效嗎?
台灣應該是可以直接請求將"專利權歸屬給東華大學"來解決,
還是美國就沒有挽回的餘地了?
"東華大學專利案演變至今,綬草專利所有權人是東華大學,申請人是美國師
沛恩公司,發明人是台灣四位科學家,三方沒有關連性,若是受到挑戰,對東華大學來說
,最差的狀況可能是會該項專利無效。"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Qu3TWQ_ ]
作者: YumingHuang (連鎖效應)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獨家解析/吳茂昆案 曾任美國律師蔣萬安
時間: Wed Apr 25 16:07:57 2018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Nownews
2.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寫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