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你們好,小弟有個PCT問題想和大家詢問
小弟知道,相較於國際優先權只有一年的時間可以據以主張,PCT有長達30個月的考慮期
我的問題在於,若第一案是以PCT提交申請,在檢索報告尚未公開之前
(也就是PCT申請案尚未公開時)
是否能夠就先主張PCT申請案的優先權,來進入其他國家呢?
ps目前有聽到人說,就算沒有PCT尚未公開,在申請的一年內可以用主張優先權的方式
去申請其他國家,如此一說是否正確?
如果上述一說是正確的,那「將PCT作為主張優先權的申請文件」,
與「以PCT進入國家」兩者程序或法律效力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嗎?
還是兩者實質上是一樣的?
這些問題上網查不太大,還有望各位先進給小弟解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