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權利耗盡的一些概念有點疑惑,想請教一下
背景說明:
1. 元件a是使產品b具有特定功能的必要元件
2. 元件a看來除了拿來製造產品b之外,沒有其他用途
3. 元件a的架構和具有特定功能的產品b都有可專利性
狀況:
假如甲分別取得了標的為元件a的專利A和標的為產品b的專利B,
並且甲將專利A授權給製造元件a的乙公司。
乙公司將取得授權的元件a販售給丙公司,並且丙公司將其製成產品b
問題:
就現有判例看起來,乙公司販售元件a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專利A權利耗盡是無疑義的。
我的問題是,乙公司對丙販售元件a的行為,是否也會連帶造成專利B的權利耗盡,
而使甲無法對丙公司主張其產品b侵權?
或是甲的這種操作方式是否有可能會造成其主張權利上的風險?
我知道邏輯上看起來有點怪,沒授權的專利應該不會有權利耗盡的問題,
但總感覺哪裡怪怪的,覺得專利B在主張時可能會受到挑戰
所以想來尋求一下版友的見解
先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