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英國上訴法院裁決SEPs遵守FRAND原則,可

作者: zxcvxx (zxcvxx)   2018-11-08 14:29:54
英國上訴法院裁決SEPs遵守FRAND原則,可能影響各國家的看法?Unwired Planet控告
Huawei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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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wired Planet控告華為(Huawei)案,英國上訴法院於2018年10月23日作出上訴判決,一
致判決駁回了華為的上訴,確認了Birss法官關於FRAND原則對標準必要專利(SEPs)的一
審判決,也就是Unwired Planet兩項符合英國標準的必要專利,因此2017年4月英國法院
Birss法官判「FRAND」的新型專利禁令,此舉導致華為生產的產品在英國被禁止出售。
一審判決做出後,華為和Unwired Planet均向英國上訴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10月23日,
英國上訴法院公布了二審判決結果,駁回了雙方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並宣布維持高等
法院Birss法官於去年(2017) 4月份的裁決,如果華為拒絕向Unwired Planet公司支付其
手機銷售額中的全球性專利許可費,法院將頒布禁令,禁止華為在英國銷售手機及通訊設
備。
本案英國上訴法院從一審判決中審議了三個具體問題:
1. FRAND專利授權協議可能是全球性的。上訴法院不同意一審法院認為只有“一個真正的
FRAND”的費率和條款(這是與Birss J不同的唯一實質性點)。但是,這並不影響一審達
成的決定。上訴法院區分專利侵權救濟問題(贊同Aldous LJ在Coflexip的裁決)關於與
權利範圍相匹配的此類救濟的範圍)以及專利權人的FRAND義務的範圍。由於此義務具有
國際效力,因此法院同意遵守FRAND原則進行全球專利授權協議是可行的,並且如果拒絕
此類FRAND專利授權協議,SEP持有人應有權獲得通常的專利侵權救濟,包括禁令。這一發
現並不意味著每個未來的SEP授權都必然是全球性的; 這將取決於案件的事實,包括專利
授權協議組合的性質以及實施者的銷售和製造足跡。實際上,隨著新問題的提出以及其他
司法管轄區繼續發展其FRAND判例,該領域的法律可能會繼續發展。
2.一般而非嚴厲的歧視。上訴法院同意,FRAND義務的“非歧視”部分僅要求SEP持有人提
供一個費率,以反映對所有潛在被授權人的投資組合的適當估值(即在非歧視的基礎上提
供FRAND基準利率)。但是,如果SEP持有者選擇這樣做,則不會阻止其收取低於該基準費
率的費用。法院承認,價格歧視本質上不利於消費者福利。如果低於FRAND基準利率的歧
視確實會造成競爭傷害,那麼競爭法可能會提供補救措施。無論如何,基於FRAND的專利
授權協議仍可能與FRAND“公平合理”的任何比較專利授權協議分析相關。
3.華為v中興通訊框架不是強制性的。上訴法院採取了務實的觀點,並指出歐洲法院在華
為訴中興通訊中提出的談判框架,是為SEP所有者提供了“安全港”,但沒有規定談判的
強制性條件。在考慮SEP所有者是否濫用支配地位時,必須單獨評估每個案例的事實。也
就是說,法院確實發現到SEP所有者必須在開始尋求禁令救濟的訴訟程序之前,必須先通
知或諮詢被控侵權人。如果不這樣做,其行為必然是濫用。但是,所需通知的性質取決於
爭議的具體事實。儘管如此,在不同情況下偏離安全港太遠之前,各方也應該保持謹慎,
並且在不同的國家法院之前,可能會發現偏離歐洲法院標準的行為違反競爭法,或者意味
著沒有禁令救濟。
現在,華為仍可選擇上訴至最高法院。無論是否上訴或最終結果如何,本案英國的FRAND
將繼續受到其他國家發展的影響,這是否也為美國法院在TCL訴愛立信等案件中的做法制
定了另一種FRAND遵守方法,或者在監管機構的政策指導下(例如,歐盟委員會於2017年
11月發布了上訴法院多次提交的關於證券交易委員會的通訊),專利當局(如作為今年
(2018) 6月發布SEP許可談判指南的日本專利局)或法院(例如,廣東法院最近公佈了允
許在該地區進行全球FRAND決定的指導方針)提供另一FRAND標準必要專利的新判決案例。
從本案上訴法院的判決,可意味著英國法院仍然是尋求解決SEP持有人在全球專利授權糾
紛的做法。但是,其他國家的法院是否願意遵循英國法院在FRAND / SEP問題上扮演指導
官的角色,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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