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小弟在去年申請發明專利,今日收到審查委員意見,
指出申請的案子不具進步性,並提供2筆引證案。
申請案:材料A 50% + 材料B 40% + 材料C 10%
引證案1:材料A 50% + 材料B 50%
引證案2:材料C + 材料D (新型,未提及比例)
審查委員指出,因引證案1與引證案2是相同領域,
且皆可達到申請案達到的功能 (但其實沒有,引證案2沒有申請案的某特殊功能),
故可輕易透過兩引證案完成。
我想表達的重點有以下:
1. 引證案2使用材料D無法達到申請案想達到的特殊功能。
(或許引證案1可以)
2. 引證案1在實例操作有技術限制,材料B不能少於50%,否則材料無法成形。
而申請案利用添加10%的材料C,可以讓材料B的用量減少至40%,並成形。
是否可以算是技術突破?
且材料C成本 < 材料B,也有減少生產總成本的目的。
想請問各位,利用以上邏輯申復是否有機會?
還是真的如審查委員所說,僅僅是兩案可輕易推測呢QQ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