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nk (SANKK)
2020-02-07 10:13:49本案請求項1中「A元件」為本發明之重要元件,經查相關記載於本案說明書[0010]、
[0038]段,但未記載其元件結構及如何產生功效。
本發明所屬技術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合理預測或延伸至本項「A元件」未有任何界定
之範圍,本項發明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應予修正。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20-02-07 10:39:00就說A元件是本領域通常知識者已知的元件不用特別說明 並且附連結給他
作者:
PowerWave (-----------------------)
2020-02-07 11:19:00若真為很普遍的通常知識 也可以未附證據 單純在申復中聲明為通常知識有時候審查委員只是想要得到一個書面說法才發這個審查意見的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20-02-07 11:21:00美案的話就是2111.01 吵該名詞有顯然意思(plain meaning) 不用再定義 台灣應該也是一樣的打法…
作者:
PowerWave (-----------------------)
2020-02-07 11:24:00不過你的個案看起來似乎只有揭露A元件的名稱 技術內容都沒有 這就蠻危險的把前案號碼附上 看看能不能凹成通常知識了
作者:
jerico (靠北攻城屍)
2020-02-07 11:59:00怕AAPA,就把他小心的寫在實施例本體就好了。
作者:
forman (forman)
2020-02-08 01:42:00沒救了<改申請新型吧
說是公知常識可以依需求組合使用並合理預期效果就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