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enson (Jenson)》之銘言:
: Hi 各位大大,以下有一案例想要請教大家
: 競爭對手有件台灣發明專利A於2019年1月申請,當年12月核准公告,
: 該發明專利目前沒有看到公開案,是直接就是公告案。
: 有件產品B於當年6-8月完成開發,9月開始出貨。
: 已確認產品B的範圍被專利A所涵蓋。
: 請問:
: 1. 9-12月會有侵權風險嗎?
: 期間也未收到專利權人的任何通知,似乎也不符合41條?
補償金請求權是為了填補專利權人公開到公告之間所受損失的規定。所以若是在早期公開
前就已經核准審定,這條不適用。
: 2. 12月之後的生產販賣,損害賠償會如何計算?
你這個問題完全沒辦法給你答案。
請注意到第96條,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是由專利權人所發動。
然而,損害賠償要如何界定,不同算法一定會有相當程度的落差。為了維護專利權人的權
益,專利法規定三種方式給專利權人尋求填補損失。專利權人自然是挑第97條中對他最有
利的計算方式來請求損害賠償。
這完全是個案處理,建議你找律師諮詢。
: 2-1 目前實務上通常是用專利法97條的哪種算法?
: 2-2 若是採用利益說,減掉9月之前的前期準備費用(例如開模費),
: 還尚未損益兩平,是否就不用賠償? 或我的算法有誤?
對手的專利權12月公告才開始生效。所以你的意思是12月之後就算侵權還是要繼續實施!
?這...
若是如此,真的是要諮詢律師,非專利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