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商標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第一次碰到這樣的狀況,想請教各位先進
客戶創用了一個名稱與logo(以下代稱logo A),並申請甲類別商標
先前情提要一下,logo A主要會印在一種叫做B的產品上進行販售(B為習之領域代稱)
然後我的客戶當初申請商標後,已經很大量在市場鋪貨,所以將logo A去google可以找到很
多產品資訊
最近收到智財局來函,智財局去哪裡惡補知識,在沒有任何間接證據的情況下,直接認定lo
go A是一種用在B產品上的習之技術專有名詞,所以不具識別性...
智財局最後建議意見書的方向有幾點:
(一)本件商標如何使用或實際使用之態樣。
(二)非商品說明之具體事證。
(三)檢附「logo A」文字已取得識別性之證據。(例如該商標商品之銷售或服務之提供、廣
告數量、廣告業者或傳播業者出具之證明、各國註冊之證明等)
我的客戶已經提供logo A用在B產品上的完整產品照片,還有一些出貨單、估價單等資訊,
不確定意見書應該要怎麼陳述比較好,想徵求有相關經驗的顧問,顧問費另談,可站內信討
論,謝謝板上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