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想請問關於誤譯訂正的問題
小弟在做台灣案的OA
由於中文說明書翻譯有瑕疵,影響了claim內容
於是在1OA中對該瑕疵有提出修正
但2OA審查意見認為該修正超出範圍
所以這次想以誤譯訂正的方式修改說明書 (申請時有送外文本)
然而, 說明書的錯誤詞語在1OA的答辯中已修正過了
也就是說, 目前說明書版本已是正確版 (只是被認為超出範圍)
請問誤譯訂正所需的說明書版本該怎麼準備?
小弟想過兩種解法
1. 先把說明書透過修正的方式"還原"成之前錯誤版本
再基於此版本提出誤譯訂正, 以完成"訂正"的動作
但不曉得實務上是否正確?
2. 小弟看到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八章提到
關於誤譯訂的訂正部分劃線之訂正本,如果是先前曾修正者:
"另若先前曾修正者,
除檢附以中文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之訂正部分劃線之訂正本(頁)外,
另須檢附以該訂正本(頁)為比對基礎之修正部分劃線之修正本(頁)
及無劃線之修正本(頁)。"
這是否意味著, 此次訂正本以原始中文說明書為基礎就好
也就是準備:
1. 以"原始中文說明書"為基礎所做的劃線訂正本
2. 1OA所做的劃線修正本
3. 1OA所做的無劃線修正本
還請不吝指點,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