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就提告部分來說一下,如果有錯請版友幫我指正了。
首先,我認為只要不是誣告,就算是利用訴訟達成目的,其訴訟標的不是主要的利益所在者,都不算是浪費司法資源。畢竟司法是為人民而設的,人民去利用他無可厚非。
以民事方面來看,以原就被是原則沒有錯的,是為了防止濫訴,還有因被告是被動進入訴訟較為值得保護等等原因。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是不在此原則限制之下的,在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特別審判籍篇章似乎只有兩條可以適用這個情況。
第一條是契約有關的訴訟,得由契約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訴第12條規定。而在廣義的契約中,無論以文書或言詞,抑以明示或默示為之,均無不可。
因此口頭說定也算的,更何況遊戲中有對話記錄,在此條的適用上應該是沒問題的。但是重點就是這履行地…
我們若是要適用這條,必須先舉證雙方當事人有合意債務之履行地,訴訟上有句話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而且…關於在網路上的犯罪我國法律並沒有完善的規定,且亦無法定履行地的適用可能,所以這條還是洗洗睡…
另一條就是侵權行為的特別審判籍(15條),侵權行為發生地的法院取得管轄權,跟12條ㄧ樣在網路上的發生地有待我國繼續完備法律,因此在我國的法律上…唉…應該還是沒適用可能。
所以如果行為人是在高雄你在台北你硬要告侵權行為之類的,只能高鐵來回了…
刑事部分(我這部分滿差的有錯就請版友高抬貴手幫我指正了)
另外詐欺必須是有價值之物才能告,就算你拿出8592網站來證明你的混沌石有價,對方只要拿出遊戲公司禁止現金交易的公約,你認為法官會採信你的違法現金交易網站還是對方…
看來只能就妨害電腦使用來告了,但其實在實務上認定你所擁有的只是遊戲公司中的「紀錄」而該篇章法律中的妨害,需是在你所有權下的硬體、軟體方面,所以要告應該也是遊戲公司來…
結論:大家也知道,立院的那些喔吉獎都是像菜止兀那類的…關於這塊的立法是需要非常大的心力去研究,畢竟電腦犯罪方面對我國來說是20年內的事,因此對於那些爺爺…還是別期待吧。這種事情只能報案,然後用各種方法自力救濟了。
大家請罩子放亮點,人與人的相處基本是互信,但在網路上這種有隱匿性質的地方,還是小心點。
※ 引述《sw0159 (請填上暱稱)》之銘言:
: 剛剛買純淨樂園門票被騙了
: 付了錢後對方黑單我然後消失
: 這已經是詐欺行為了吧
: 用這種行為騙錢真的很不可取= =
: 正在考慮是否要提告
: 雖然是小錢
: 但這種行為真的很惹人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