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51303 (天夢星痕)
2017-04-09 13:54:23推 brokenXD: 這版應該沒有分身條款啦 當新的來桶? 04/08 22:09
推 Wyvern: 那按照我國各資法 GGC帳號屬於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04/08 23:12
→ Wyvern: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 04/08 23:13
→ Wyvern: 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 04/08 23:14
→ Wyvern: 前科、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間接或直接 04/08 23:14
→ Wyvern: 方式是別該個人之資料的哪一項? 04/08 23:15
→ Wyvern: 請問該GGC帳號可以直接跟帳號現實本人做連結嗎? 04/08 23:15
推 Wyvern: 而且台灣已經有判例 無法判別真實身分的資訊根本不構成 04/08 23:29
→ Wyvern: 個資 04/08 23:29
推 i8067: ivano這隻 還刻意用別的IP上 XDD 04/09 00:06
→ i8067: 他不知道 他上一篇發文的IP改不了嗎 04/09 00:07
推 aa2378924: 幹原來是flyinyouth XDDD 04/09 01:42
→ danchen1120: 板規1-5 04/09 02:19
推 i8067: E版主說 ivano在水桶期間開分身發文 只要flyinyouth發言沒 04/09 12:06
→ i8067: 違規的話 版規1-5是不適用的。樓下中文系幫我解釋一下 04/09 12:06
噓 danchen1120: 1-5寫那麼清楚,怎會不適用 04/09 13:08
針對版規的疑義釋覆
1-5. 在本尊已違反任何版規遭懲處的情況下使用分身再次違反版規
》同一IP位址歷史之發文發言者,皆視為同一使用者
》若該使用者遭懲處為水桶以上,其他同IP位址之使用者帳號應視為
不具有 "被水桶剝奪之所有權利" ,包含但不限於:發文等等
當初為了保障每個帳號的發言權力
在制定1-5的時候加上了條文旦書
使用分身再次違反版規才能動用這條條款
亦即在不再次違反版規的狀況下 這條是不能使用的
可能會有人疑惑1-5細項
但各國法律 行政命令再訂定的時候都有條件前提
滿足大項才可能看細項
細項不是補充條款,所以牴觸大項無效
我們版務群幾年前曾經針對這件事情討論過一次
但當時的決議是要保障每個帳號的發言權力
因為分身也是站規授予的 依照本站站規一個人最多可以擁有五個帳號
但帳號不得出借他人 亦即在不出借他人的狀況
各帳號的權力是分開計算的
版務群會商討是否要提高發文推文門檻
來充分限制分身 但就目前的版規來說我們是沒有分身連坐條款的
除非他違反版規,那就是連同本尊加重處分了
而就算現在改版規,不朔及既往這個法律原則是必要遵守的
也不會因此讓他的分身進桶,以上疑義釋覆
信件重覆的部分不重覆回覆了
以上
POE版務群代表 r51303
作者:
Wyvern (かがみさま)
2016-04-08 23:12:00那按照我國各資法 GGC帳號屬於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間接或直接方式是別該個人之資料的哪一項?請問該GGC帳號可以直接跟帳號現實本人做連結嗎?而且台灣已經有判例 無法判別真實身分的資訊根本不構成個資
作者:
i8067 (Google)
2016-04-09 00:06:00ivano這隻 還刻意用別的IP上 XDD他不知道 他上一篇發文的IP改不了嗎
作者: aa2378924 (星爆) 2016-04-09 01:42:00
幹原來是flyinyouth XDDD
作者:
i8067 (Google)
2016-04-09 12:06:00E版主說 ivano在水桶期間開分身發文 只要flyinyouth發言沒違規的話 版規1-5是不適用的。樓下中文系幫我解釋一下
作者:
r51303 (天夢星痕)
2017-04-09 14:05:00補充:依照目前的看版門檻,註冊3個月以上才能發文推文所以也不存在一違規就能夠申請分身發文這件事情然後依照站規超過五個分身帳號一律退註
作者:
r51303 (天夢星痕)
2017-04-09 14:15:00這個站務群也討論過很多次了 不過是尊重各版自治每個版對分身處理方式不同 我管的另一個版就是連坐那站規的部分就是保障一使用者最多五帳號視為同一個使用者 跟 可以有五個帳號不衝突兩碼事。以上
若該使用者遭懲處為水桶以上,其他同IP位址之使用者者帳號應視為不具有 "被水桶剝奪之所有權利"那這句話,在規範甚麼意思不是很明顯嗎,同IP位址的帳號已經被法定轉換為被水桶的身分了如果照版主解釋,建議細項也修正
規範的情形是 假如本帳受到的懲處是警告,小分身當然還可以發文回文,但若小分身後來也被警告或水桶,此時本帳分身都視為被一起水桶這樣嗎,不知道理解有無錯誤少看第二款前段,所以本帳分身之一所受懲處至少要有其一為水桶嗎
作者:
i8067 (Google)
2017-04-09 15:45:00現在註冊 三個月後還來得及參戰嗎
照那規定明明第一個被水桶以後,同IP就該視為失去權力了
分身違反版規再桶那個分身 那請問1-5到底用在甚麼時候
作者:
aker0357 (Internet is a monster.)
2017-04-09 17:16:00被桶了一個 再開一個就好惹 佛心版規
作者:
r51303 (天夢星痕)
2017-04-09 17:23:00補充: 因為1-3違反兩次 所以30天起跳 應該是30+7+7+7=51天目前的版規是採層遞式加重 符合比例原則的做法
作者:
i8067 (Google)
2017-04-09 17:25:00最多可以在本版被永桶四隻 第五隻就乖一點吧
作者:
r51303 (天夢星痕)
2017-04-09 17:26:00gn你得到了痾 再開一個分身哦 不違反版規還是沒事OAO
甚至1-5細項宜刪除,否則也許不少板友會覺得像在硬凹
作者:
r51303 (天夢星痕)
2017-04-09 17:27:00不過違反版規就是三隻連坐了而且 第三隻分身開始 違反版規恐怕都接近永久水桶了會triple
若該使用者遭懲處為水桶以上,其他同IP位址之使用者帳
作者:
r51303 (天夢星痕)
2017-04-09 17:28:00版規修正的部分會納入考慮
作者:
Cishang (辭..)
2017-04-09 17:32:00不對吧 永桶的話可以直接送帳號部一次鎖掉了,你說分身不犯錯不通用累加無犯無事是一回事,永桶是視為不歡迎使用者以PTT多數版永桶分身就是不要被抓到抓到就是送帳號部一起鎖
被桶開分身應該沒什麼 只要不被抓到就好 可是都被抓到了 還放過 還蠻好笑的XDD
作者:
Darksto (Mr. D/C)
2017-04-09 20:55:00挖是擅長包庇的版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