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 107年10月17日以後 代養貓須要有許可證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8-07-30 21:47:20
特定寵物業納管貓業者—北市動保處積極輔導業者換證
發布機關: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為因應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於106年10月16日起公告修訂將貓納入特定寵物,同時大
幅度修正相關申請條件以及飼養設施等規範,北市動保處自106年11月起積極舉辦業者說
明會及實地輔導,輔導業者於一年緩衝期滿前完成換證,以強化寵物業管理。
  動保處表示,為協助寵物業者清楚了解本次修法內容及申請注意事項,已舉辦6場法
規修正及業者申辦許可說明會及座談會,邀請現有特定寵物業業者及本市經營貓之寵物繁
殖、買賣、寄養等相關業者與會,分別說明法令修正之規定、應配合更換許可證或新辦理
應注意事項,6場共計有151人次參加,同時為協助現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業者了解新制
飼養設施規範,動保處亦實地至寵物店家現場協助丈量飼養設施尺寸,協助業者調整設施
以符新制規範,目前已輔導13間業者瞭解新法規增訂之相關規定。另也與實踐大學及中國
文化大學進修推廣部合作,開設寵物職能專業認證課程各200小時及60小時,協助寵物業
者取得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範之專任人員資格。
  北市動保處說明,過去只有經營狗繁殖、買賣、寄養須受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範,
近年飼養貓的數量大幅增加,本次修法將「貓」納入特定寵物,販售貓隻以及提供貓寄宿
服務之旅館業者,皆須申請,緩衝期只到今年10月17日。動保處在緩衝期前除積極輔導業
者申請及換證外,並將於10月18日啟動全面稽查,後續未取得許可證而經營犬貓繁殖、買
賣及寄養業,經查獲將依動物保護法裁罰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業者切勿以
身試法。
  處長宋念潔進一步強調,因本次修法也增訂無論經營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皆需有
配合的特約獸醫師,買賣業者需和寵物登記站簽約等規定,相關文件準備所需時間較長,
提醒業者須儘快完成,另為方便業者申請換證,未變更之資料皆無須檢附,原已領有許可
證之業者辦理換證亦減免規費收取,倘申請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勘察設施是否符合新制規
範,皆可致電本處02-87897158洽詢。
  另動保處提醒市民,本市民眾因違反動物保護法經本市動保處裁處罰鍰後,若民眾逾
期未繳,動保處則依動物保護法第35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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