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600元違停罰單提告被法官打臉 多付300元訴訟費
2018-03-29 16:18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黃姓駕駛在行人穿越道違規停車遭檢舉,警方開罰600元,黃
男不服,認為他只是臨時停車,情節輕微,警方應以勸導代替開罰,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撤銷罰單,法官認為黃男違停是事實,理應受罰,駁回黃男請求,還得負擔300元訴
訟費。
黃男去年5月間開車停在屏東市自由路與民生路口的行人穿越道,被人拍下違停影像檢舉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行人穿越道不得臨時停車,警方認定違停事證明確
,依法對車主開罰600元。
黃男收到罰單十分不滿,指稱他開車載家人到路口附近一家診所看病,路邊停車位已經停
滿,只好在路邊臨時停車,家人下車後,他就把車開走了,情節如此輕微也要開罰單,不
符比例原則,警方有裁量怠惰之嫌,請求法院撤銷罰單。
法官檢視違規停車影像後,發現黃男的汽車違規停在行人穿越道上,未打方向燈,過了約
1分鐘後才有人下車,黃男也承認路口車流量大,因此難以認定違停情節輕微,警方開罰
無誤,駁回黃男請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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