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有損失視力之虞,有可能是公訴的重傷罪,高雄長庚可證明;行兇時警方在場救
人,且以現行犯逮人,可確認嫌犯身份無誤;受害人及其家屬沒宥恕兇嫌,即使沒表示提
告,警方也可主動詢問;為何里港分局是用受害人因傷無法做筆錄的理由不移送檢方好繼
續做下一步的強制處分,避免兇嫌再傷人?若覺得沒做筆錄案情不完整無法移送檢方,那
殺人案抓到兇手都因沒受害人做筆錄就不移送檢方羈押、起訴了?
2.自願住院治療,表示人身是自由的,可隨時離開不受阻擾,兇嫌走掉再傷人的話怎辦?
這案,屏東警局與衛生局怎完全不考慮可能的風險,加上之前政府不能設帳號主動勸募捐
款,但可以協調社福團體收捐款專款專用助受害者啊,屏東縣政府在這案的處理處處落漆
,相關公務員們無法勇於任事積極處理問題,到底是哪裡出問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