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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超商挖眼案 二審仍輕判5年
記者張議晨、劉星君
楊姓男子去年9月不滿潘姓女店員制止他在店外抽菸,徒手摳挖潘女雙眼,造成潘女險瞎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依傷害、重傷害未遂罪判楊5年徒刑,檢方認為量刑過輕上訴,高雄
高分院採認一審見解,昨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
事件發生在屏東縣高樹鄉新南村,當時挖眼案引起村民驚慌,新南村長聽聞二審仍判5年
,直呼「判太輕」,他說楊男父母親已入住養老院,擔心他出獄後回到村子會繼續傷人,
盼相關單位介入安置。
去年9月26日,50歲楊男到高樹鄉新南村超商購物,楊在店門口抽菸,不滿潘姓女店員提
醒戴口罩防疫,以手臂勒潘女頸部,再以手指猛力摳挖其雙眼,潘女鼻梁斷裂、左眼窩骨
折及結膜受傷。
警方到場時楊還持續施暴,被眾人合力制伏;楊另在去年6月30日,在當地一家早餐店持
菜刀攻擊72歲婦人,婦人左側頸部、腹部被砍傷。
檢方依殺人未遂及重傷害未遂罪起訴楊男,屏東地院認為楊男砍殺婦人時未朝婦人致命部
位攻擊,依傷害罪處1年2月;潘女部分依重傷未遂罪處4年徒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
檢方認為5年徒刑不符社會期待,應以殺人未遂論處,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楊男有
思覺失調症,當時辨識行為能力有輕微降低情形,一審認事用法、量刑已稱允當,駁回檢
方上訴。